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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拆除小区环卫设施被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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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云山 发表于 2026-5-18 10:43: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重庆

2025年4月8日,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某小区执法检查发现,南京市某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小区环卫设施。

根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 版)及其适用说明》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恢复,但造成设施多处线路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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