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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内夜跑绊倒 关物业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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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云山 发表于 2026-3-10 23:22: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重庆
       2023年3月28日晚8时许,某小区居民陈某在小区道路内跑步,同时小区居民李某带着4岁半的小孩谢某在小区道路内玩耍。
       玩耍过程中,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陈某跑步经过时被滑板车绊倒而受伤。
       随后,陈某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面部擦伤、软组织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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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认为,李某作为谢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38.87元。
       肇事方存在过错
       经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谢某将儿童滑板车放置于道路边,由于放置位置光线较暗滑板车自身配备的滚轮、竖立的把手等均会对路过的行人造成不便,其监护人李某在旁边应当能够注意到滑板车的摆放位置,但并未及时将滑板车挪走,故李某存在过错。
       ▶ 事主存在主要过错
       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相较于白天而言夜晚视线不佳,快速地移动可能存在更大的受伤风险,故夜跑时应当保持高于通常的谨慎注意程度。
       但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摔倒前明显存在查看手机的动作,该动作将影响陈某查看前方路况,即便如陈某庭审中所述仅仅是将手机拿在手中,但手机的屏幕处于高亮状态且距离陈某脸部较近,仍然会影响查看路况的视线。故相较于李某而言,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 物业公司不担责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致使陈某受伤的并非道路或设施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是由于谢某临时放置在路边的滑板车,其亦不属于堆放、倾倒、遗撒了妨碍通行的物品。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无限制扩大。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损失共计2438.87元,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李某承担2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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