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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发现,宿迁市某物业公司将物业办公场所电费计入公共能耗向业主分摊,并违规加价向一层商户代收电费。 (一)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费中包含办公用费,物业办公场所电费应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另行通过公共能耗费向业主分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实施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将涉案物业办公场所电费退还至小区公共能耗账户和加收电费退还至可联络的商铺,宿迁市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1.3元,罚款人民币12108.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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