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业委会自管决议程序不合规 法院:撤销!

2966 0
晋云山 发表于 2026-2-24 15:49: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重庆渝中区

        为实现小区自管自治,2021年8月6日至同年8月16日期间,丰都县三合街道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予以公告,经向街道报送备案后认定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同年9月28日,该业委会组织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就小区物业实行业主自管自治进行讨论形成了《关于召开某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对本小区物业实行业主(业委会)自管自治的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

1.png

        该会议记录载明内容包括:3、…本小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70807.18㎡,业主户数461户,本次投票同意的业主为307个,专有建筑面积共52853.74㎡,超过三分之二同意,表决通过了业主自治方案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项,住宅按0.6㎡/月,商场2元㎡/月,门面1.5元㎡/月;物业自治管理服务从2021年10月1日实施。同日,业委会制作了《丰都县某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对本小区物业实行业主自管自治的公示》。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2024年2月2日,业委会向法院起诉杨某追缴物业服务费,并被判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杨某辩称,2023年12月,其听说业委会在组织相关人员收取物业费后,才知道业委会在2021年9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作出了《会议记录》。

        杨某认为,业委会作出该会议记录时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参会人数、面积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本人也不知晓此情况。会上作出的会议记录,侵犯了其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反诉。

        业委会辩称,杨某的诉求不具有诉讼利益,物业自治会议记录只是书面载体,杨某诉称的事实理由与会议记录事实内容不符,记录撤销与否不影响决议效力;其次,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形成的自管自治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决议经参会人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公示后,也进行了两年多的自管自治。绝大部分业主都在按决议履行义务,杨某也知晓;同时,杨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业主撤销权应在一年内行使,本案自治决议是在2021年9月28日,原告未提出过异议,也接受了物业管理,以事实行为放弃了撤销权的行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形成《会议记录》及其决定内容,属于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法应由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但该记录其载明的参会户数总共只有307户,而其业主总户数为461户,参会业主未达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标准。故该会议记录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投票权及共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业委会虽举示了张贴公示的照片等,但该照片不能证明其张贴的时间,无法证明已经达成公示效力,故不能证明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间,不能认定其起诉已超过除斥期间,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撤销业委会于2021年9月作出的《会议记录》及其关于业主自治并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的决议内容。

免责声明
本平台所有版块均为交互式平台,全部信息均由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若内容存在侵犯第三人著作权,可及时向好邻通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和相关证明,以便核实处理。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好邻通。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