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重庆
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淮安市某物业公司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未按照政府指导价要求,超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251元,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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