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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起火 物业堵塞消防通道判赔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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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云山 发表于 2026-2-8 19:33: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

物业公司因在小区内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车通道,延误火灾扑救,造成小区业主损失扩大,是否需要担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给予了我们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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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业主。某日,张某房屋室内发生火灾,重庆特警支队接到火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灭火,进入小区时发现物业公司在该小区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消防车通道,阻碍了消防车通行,影响了火灾扑救。最终,火灾导致张某户内家具、电器被烧毁,并造成张某及其四邻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随后,张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保持公共区域之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机电设备、电梯、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排水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

案涉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也规定,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区域的防火责任人,各业主(使用人)为其自用单元的防火责任人;禁止占用、堵塞楼道、走廊、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消除消防隐患。

因被告存在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及规定,故应当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堵塞消防通道,致使消防队员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进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扩大,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比例,共计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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