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8月26日,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罗某未支付某物业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提起上诉。
罗某辩称,十几年前邻居开始占用其房屋门前过道,堆放了大量家具、纸箱、自行车等杂物,罗某找某物业公司多次出面协调,但某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理睬。某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自己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故自己有理由不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回应称,罗某提出的占道问题在十几年前就存在,某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多年来,已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向占道的邻居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向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汇报,并举示了《整改通知书》及张贴照片予以证明。据此,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履行了相关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罗某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罗某辩称的邻居占道问题,某物业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罗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 日常生活中,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不支付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时,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义务为由。 物业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对个别业主侵害其他业主权利行为,如果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了相关部门,那物业公司已履行前述义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便不成立。 而面对邻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业主可通过投诉、上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