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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日,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小区业委会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到2018年2月1日终止。 2015年10月28日,某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2017年12月29日,某某第二届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就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进行签字表决,由于部分业主闹事,导致续聘选聘未成功。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到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结果为止。
2023年8月,某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成立,并于同年9月以不满意重庆某公司物业服务为由,启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流程,并起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24年初,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该小区完成新的物业公司选聘工作。 经一审法院核实,该小区总户数1494户,参加表决户数1054户,建筑面积97271.59平方米,分别占小区总户数和总建筑面积的70.55%和70.54%;同意表决事项750户,建筑面积71297.53平方米,分别占参加表决户数和参加表决面积的71.16%和73.3%,符合法定表决比例。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区域。 2024年7月,重庆某公司以“发现某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在更换物业公司的签字表决上弄虚作假”为由,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重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中,某业委会以上门征求意见表的形式投票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一审查明,案涉小区总户数1494户,征求意见表参加表决户数1054户。二审中,某业委会认可前述参加表决的户数中有70户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签名人不一致,但辩称其已通过公告的方式将签名与登记产权人姓名不一致的问题向业主进行了告知和征求意见,业主未提出异议。 因更换物业公司是涉及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进行。但是,直至本案一审审理之后,某业委会才将征求意见表上登记产权人与实际签名人不一致的问题向业主进行公示,其程序显然不当。 因此,某业委会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前述70户表决票系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上述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故,应从参加表决的户数中扣除上述表决无有效授权的70户。扣除后,未达到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故案涉小区业主大会有关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无效。 综上所述,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某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