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8日,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某小区执法检查发现,南京市某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小区环卫设施。 根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 版)及其适用说明》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恢复,但造成设施多处线路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南京市高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