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托“琅琊区物业矛盾诉调工作站”,成功化解一起因租户欠缴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业主王某某将位于滁州某小区的房屋对外出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租户承担,然而该租户自入住后始终未按约缴纳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费1400余元。物业公司向租户催缴未果,转而联系业主王某某,王某某则以租赁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垫付,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该案委派至“琅琊区物业矛盾诉调工作站”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某了解情况。王某某认为物业费应当由租户承担,但其向租户多次催要亦无结果。“您作为业主,有责任向物业履行缴费义务。至于租户应承担的部分,您可以在缴费后依法向其追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告知王某某作为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调解员向物业公司说明王某某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的实际情况。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王某某表示愿意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在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场缴纳物业费12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缴费主体,不得以房屋已出租或租赁合同约定由租客缴纳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该内部约定仅对租赁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物业公司,业主需承担连带缴纳责任,缴付后可依租赁合同向租客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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